学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铁道学会,英文名称:China Railway Society,缩写为:CRS

第二条  中国铁道学会是由铁道科学技术工作者和铁道科学技术相关单位、组织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的学术性社会团体组织,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的团体会员,是党和政府联系铁道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推动铁道行业科技事业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本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路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团结和组织广大铁道科技工作者,促进铁道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铁道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铁道科技人才的成长和进步,促进铁道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会员和铁道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加快实现铁路现代化服务,把广大铁道科学工作者更加紧密地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和民主办会的原则。

第五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在北京市复兴路10号,邮政编码10084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开展国内铁道及城市轨道交通学术交流活动,活跃学术思想,举办相关学术会议、调查研究和考察活动

二、开展国际铁道及城市轨道交通科技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依据有关规定,组织举办铁道及城市轨道交通科学技术国际学术会议、讲座及科技人员的出国考察、培训等活动,承办铁道科技成果展

三、举办铁道科学技术知识普及活动,传播先进生产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开展铁道行业的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

四、开展铁道科技决策咨询,提供政策建议,接受委托,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中介等工作;

五、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委托,开展铁道行业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资格认证、技术咨询与评估、团体标准制定等工作

六、编辑、出版、发行铁道科技期刊、书籍、论文集及其它科技文献资料;

七、按照规定经批准,表彰、奖励铁道科技活动中的优秀科技成果及科技工作者,推荐优秀科技人才

八、组织会员参加有益的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呼声;

九、接受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第九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学生会员、高级会员、港澳台及华侨会员和外籍会员。省、自治区、直辖市铁道学会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可申请成为中国铁道学会的单位会员。

第十条  普通会员

一、条件

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入会:

1. 具有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主治医师、技师等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科技人员,或具有相当该专业技术资格的其他科技人员;

2. 在铁道科技工作领域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3. 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人员;

4. 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铁道科技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二、入会手续

本人提出入会申请,经本会会员两人介绍,报本会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铁道学会(以下简称省级学会)进行资格审查,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颁发统一印制的会员证。

三、权利

1.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优先参加本会活动,优惠获得本会组织编印出版的资料和其他服务;

3. 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4.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四、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 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3.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4.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学生会员

一、条件 

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在高等院校攻读铁道及相关专业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和成绩优秀、品行良好,热心参与铁道科技活动的在校本科生,可申请入会

二、入会手续

本人提出入会申请,经本会会员两人介绍,报本会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铁道学会(以下简称省级学会)进行资格审查,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颁发统一印制的会员证。

三、学生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同普通会员。

第十二条  高级会员

一、条件

凡取得高级工程师、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资格),及获得博士学位的本会会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 在学术界、工程界或学科领域内有重要贡献或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人员;

2. 曾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创造发明奖、自然科学奖、本会科技成果奖、省(部、委)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3. 在国内外发表过重要论文或著作;

4. 曾任本会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省级学会的理事(委员),或从事学会活动多年,并对学会有重要贡献。

5. 有丰富实践经验、具有解决铁路运输生产中实际技术难题能力的高级技师。

二、入会手续

本人提出申请,由本会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省级学会推荐,或者本会两位高级会员介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由本会颁发高级会员证书。

三、高级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同普通会员,并享受本会对高级会员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十三条  单位会员

一、条件

凡和本会业务范围有关,具有一定科技力量的科研、生产、设计、教学和管理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学术性、行业性社会团体,在铁道行业技术和学科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并承认本会章程、积极支持本会活动者,可作为本会单位会员

二、入会手续

本单位提出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由本会颁发单位会员证书。

三、权利

1.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优先参与本会的有关活动;

3. 优惠获得本会组织编印出版的资料和其他服务;

4. 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四、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 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3. 协助开展有关的学会活动;

4. 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外籍会员

一、条件

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铁道科技工作者。

二、入会手续

本人提出申请,报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并报中国科协备案后,颁发外籍会员证书。本会接纳外籍会员的申请,根据以下方式之一:

1. 本会两名会员介绍;

2. 本会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或省级学会推荐;

3. 持有与本会签订合作协议的外籍学会的会员证明;

4. 本会与外国学会签订的合作协议中规定双方互赠指定人员会籍。

三、权利

1. 优先应邀参加本会主办的国际和国内学术活动,酌情减收会议注册费;

2. 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可在本会刊物上发表符合该刊宗旨的学术论文;

3. 来华访问、旅行,从事学术、经济等活动时,取得本会力所能及的协助;

4. 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四、义务

1. 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2. 对本会在外籍会员所在国和地区从事的学术活动提供协助;

3. 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五条  港澳台及华侨会员

居住在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及侨居国外的铁道科技工作者,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其入会条件、手续、权利与义务均参照外籍会员办理。

第十六条  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按会费标准及缴纳办法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七条  对铁道科学技术和本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会员,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  外籍专家、学者,对铁道科学技术的发展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加本会活动的,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十九条  各类会员要求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向本会交回会员证。

各类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取消会籍。凡被国家法律剥夺政治权利者,会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如下: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拟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应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由单位推荐的理事因工作变动等原因,离开当选理事时的工作单位或不能履行理事职责的,办理辞去理事职务的手续,由原当选理事工作单位提出人选,经理事会批准即可替补。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四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后,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由单位推荐的常务理事因工作变动等原因,离开当选常务理事时的工作单位或不能履行常务理事职责的,办理辞去常务理事职务的手续,由原当选常务理事的工作单位提出人选,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替补。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是理事会领导的工作机构,委员会成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第三十二条  本会根据铁道专业学科的发展与开展学术活动的需要,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设立若干分会和专业委员会。分会和专业委员会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分会和专业委员会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分会和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会和专业委员会,不在分会和专业委员会下再设立分支机构。

分会和专业委员会的委员通过协商产生,其正副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会推选产生。秘书长、秘书实行聘任制。正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需报中国铁道学会秘书处,由秘书处组织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履行审批手续。分会和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分会和专业委员会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会和专业委员会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会工作委员会和分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并向中国科协报备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常设办事机构。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八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四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秘书处将每年召开一次专业委员会及单位会员联席工作会议,加强管理和工作交流。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和奖励等专项基金。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支撑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第五十二条  本会会徽是以铁路路徽为基础图形,以蓝色地球造型为背景,以深蓝色为整体色调,由中国铁道学会中文和英文全称环绕所组成的图案。象征学会是连接世界和中国铁路创新发展的桥梁和纽带,体现学会作为铁道行业科技社团,团结联系广大铁路科技工作者服务铁路创新发展的基本属性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其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17年1月4日全国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2020年9月按国家民政部和中国科协批要求修订。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