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

中国铁道学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铁道学会(以下简称“本会”)组织建设,规范会员管理,增强会员的活力和凝聚力,更好地为铁道科技工作者服务,促进铁道科技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和《中国铁道学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是学会组织的主体。

个人会员是指以个人名义自愿加入本会的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学生会员、高级会员、港澳台会员、外籍会员。

单位会员是指以单位名义自愿加入本会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等;分为普通单位会员、理事单位会员、常务理事单位会员、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会员。

第二章  会员入会条件

第三条  个人会员入会条件

凡在铁道行业相关领域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个人,坚持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加入本会意愿,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自觉遵守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经批准后均可成为个人会员。

(一)普通会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普通会员:

1.具有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技师等专业技术资格及以上资格的科技人员,或具有相当该专业技术资格的其他科技人员;

2.在铁道科技工作领域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3.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人员;

4.热心和积极支持工作并从事铁道科技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二)学生会员

在高等院校攻读铁道及相关专业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和成绩优秀、品行良好,热心参与铁道科技活动的在校本科生。

(三)高级会员

具有高级工程师、副教授、副研究员等专业技术资格及以上资格科技人员,或具有相当该专业技术资格的其他科技人员,或为获得博士学位的本会会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学术界、工程界或学科领域内有重要贡献或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人员;

2.曾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创造发明奖、自然科学奖、本会科学技术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

3.在国内外发表过重要论文或著作;

4.担任本会理事会、监事会、分支机构或省级铁道学会相关职务,或从事学会活动多年,并对本会有重要贡献;

5.有丰富实践经验、具有解决铁路运输生产中实际技术难题能力的高级技师。

(四)港澳台会员

居住在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铁道科技工作者。

(五)外籍会员

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铁道科技工作者。

第四条 单位会员入会条件

(一)凡与铁道行业相关,具有一定科技力量和规模,有良好信誉和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有加入本会意愿,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支持并参加本会活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批准后均可成为单位会员。

1.铁路运输相关企事业单位;

2.铁路勘察、设计、施工和建设相关企事业单位;

3.铁路机车车辆、通信信号和养路机械研发、生产、制造相关企事业单位;

4.设有铁路相关专业的院校、科研单位;

5.其它与铁路相关的有一定规模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单位会员的类型根据单位是否在本会理事会任职及对应的职务确定。

第三章  会员入会程序

第五条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一)普通会员

本人提出入会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授权的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通过后,颁发会员证书。

(二)学生会员

本人提出入会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授权的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通过后,颁发会员证书。

(三)高级会员

本人提出入会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授权的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通过后,颁发会员证书。本会接纳高级会员入会申请,根据以下方式之一:

1.本会两名高级会员介绍;

2.本会分支机构、省级铁道学会、秘书处、单位会员推荐。

(四)港澳台会员

本人提出入会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授权的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通过后,颁发会员证书。本会接纳港澳台会员入会申请,根据以下方式之一:

1.本会两名会员介绍;

2.本会分支机构、省级铁道学会、秘书处、单位会员推荐;

3.持有与本会签订合作协议的港澳台学会的会员证明;

4.本会与港澳台学会签订的合作协议中规定双方互赠指定人员会籍。

(五)外籍会员

本人提出入会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授权的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并报中国科协备案后,颁发会员证书。本会接纳外籍入会会员的申请,根据以下方式之一:

1.本会两名会员介绍;

2.本会分支机构、省级铁道学会、秘书处、单位会员推荐;

3.持有与本会签订合作协议的外国学会的会员证明;

4.本会与外国学会签订的合作协议中规定双方互赠指定人员会籍。

第六条 单位会员入会程序

本单位提出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授权的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通过后,颁发会员证书。

申请单位提交入会申请表时,应同时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证书复印件)及相关证明资料。本会将对申请单位性质、规模、入会动机、与铁道行业的联系等方面情况进行资料审核,也可根据需要安排现场考察。

第四章  会员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章  会员会费管理

第九条 根据民政部有关规定和本会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铁道学会会费标准》,会费标准规定如下:

(一)个人会员

普通会员每年 100元人民币,高级会员每年 200元人民币,学生会员每年 50元人民币,港澳台会员每年 200元人民币,外籍会员每年 200元人民币。

(二)单位会员

普通单位会员每年 5000元人民币,理事单位会员每年 10000元人民币,常务理事单位会员每年 20000元人民币,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会员每年 30000元人民币。

第十条 会费一般按照年度缴纳,也可一次缴纳不超过五年的会费。第一年会费在入会申请审批通过后缴纳,以后每年10月底前缴纳年度会费,本会出具由国家财政部监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

第十一条 会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活动开展和事业发展以及相关的会员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按财政部、民政部、中国科协和本会章程规定,本会建立专门会费台账,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定期报告会费收入与支出情况。

第六章 会员会籍管理

第十三条 会员由本会颁发中国铁道学会会员证书,并遵循统一编码规则。

第十四条 会员正常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办理退会手续,并交回会员证件。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其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一)个人会员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二)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三)未按规定缴纳会费,经催缴仍未缴纳;

(四)不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

(五)单位会员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终止。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授权的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通过后,予以取消会籍。

第七章  会员发展和管理

第十七条 会员发展来源主要包括本会秘书处直接发展的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委托分支机构发展的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委托省级铁道学会发展的个人会员,委托单位会员推荐的个人会员。

(一)本会秘书处直接发展的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经本会审核通过后,成为中国铁道学会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二)分支机构按照本会委托发展的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经本会审核通过后,成为中国铁道学会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三)省级铁道学会按照本会委托发展的个人会员,经本会审核通过后,同时具有省级铁道学会和中国铁道学会的个人会员身份。

(四)单位会员推荐的个人会员,经本会审核通过后,成为中国铁道学会个人会员。

第十八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管理和日常服务工作。本会秘书处建立会员管理系统,负责会员数据维护和更新;分支机构、省级铁道学会和单位会员建立对应的会员档案,并协助本会做好会员服务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